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許可事項編碼 56009
一、事項名稱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許可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四條。
三、受理機構
國家文物局
四、決定機構
國家文物局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的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項目簡介。
(二)勘探或發掘對象的詳細介紹,包括名稱、時代、具體地點、范圍、示意圖、照片等內容。
(三)前期準備情況,對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結果進行評估。
(四)年度勘探或發掘項目完成時間表。
(五)年度勘探或發掘項目的說明和目標。
(六)準備采用的方法和技術。
(七)經費來源及數額。
(八)人員組成情況,每位成員的資歷、責任和經驗,其中應有不少于4名國家文物局認可的水下考古專業人員。
(九)實地考查工作后的分析工作和其它活動的計劃。
(十)勘探及發掘活動期間遺址的管理和保護措施。
(十一)安全措施。
(十二)環境保護措施。
(十三)出水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十四)報告編寫、出版計劃。
(十五)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十六)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項目可能對當地文物保護產生的各種影響的評估意見。
六、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意見所需時間另行告知申請人。
七、辦事條件
我國領海、內水內所有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
八、辦理基本流程
受理申請材料——組織專業機構或者專家評審(必要時組織實地核查)——審核申請材料——提出審查意見及理由——領導審核——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九、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許可收費情況
審批工作不收取費用。